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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10-20

對於各界對於我國推動再生能源作法,經濟部能源局回應如下:
一、德國電價基礎與台灣不同
1.依據環保署今年初邀請Dr. Oschmann專家之簡報資料顯示,德國2008年市電價格每度電約為21.6歐分,約新台幣9.5元,其中再生能源法附加費用占市電價格約為5%,每度電約為新台幣0.44元,上述附加費用依法直接轉嫁於該國消費者。(德國電價約為我國之3.6倍)
2.台灣2009年市電價格每度電約為新台幣2.61元,若以5%市電價格計算,再生能源附加費用每度電約為新台幣0.13元,每戶每月附加費用約為新台幣40元。(台灣目前尚無附加上述費用於市電價格。)
3.德國電價訂價基礎主要為發電、輸電、配電成本、特許費、加值稅、環境稅、再生能源附加費用等;我國訂價基礎則為發電、輸電、配電成本、加值稅等。故兩國電價計算基礎並不相同。
二、台灣電力系統為獨立系統,與德國不同
1.歐洲大陸為一大型電網,德國與各國之間電力可相互交易,如德國可經由鄰國輸送電力至它處的網絡結構。
2.台灣電力系統為獨立系統,由於再生能源發電屬獨立分散型電力,分析與確認此等發電設備裝置對電力系統之安全與穩定的衝擊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以避免電力不穩定影響民生用電。
三、西班牙躁進推動太陽光電之殷鑑,可作為我國參考
西班牙於2007年起大幅提高太陽光電電能躉購費率,在缺乏配套措施下,導致國內太陽光電業者大量申設,其當年度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超出2010年預期裝置量,此舉對西班牙境內民生電價、經濟及就業影響甚大。
四、穩紮穩打、行穩致遠,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1.為利於我國再生能源長遠發展,經濟部審慎考量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及技術發展情況,規劃再生能源短、中、長期推廣目標及配比。
2.另外,在合理報酬率下,訂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鼓勵再生能源設置。經濟部每年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訂定該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以保障各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設置者之合理、穩定的投資效益。
3.基於國情不同,對於再生能源推動,應藉由穩健、有效、逐步等方式推動,以穩紮穩打、行穩致遠,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五、再生能源申設作業,保障業者權益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主要申設步驟分為設備認定、併聯審查、簽約、施工、併聯(已實質售電)及完工證明等6個階段,前3階段屬籌設規劃,後3階段為施工興建,業者完成籌設規劃與台電公司簽約後,即保障以該固定躉購費率收購20年。由於係簽約後始進行後續施工、併聯及完工證明等施工興建投資行為,故業者可明確評估其投資效益及風險,對設置者具有明確之權益保障。
六、協調相關單位,建立簡便的作業程序
協調台電公司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建立可順暢運作、簡捷、快速的作業程序,以有效協助再生能源的設置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達成,同時讓目前申請籌設者儘快於今(99)年底完成簽約;另對於業者的訴求,積極排除技術性障礙,簡化申請程序,對於窒礙難行之程序,進行調整。具體作法,包括:會同台電公司成立專案監督小組,主動積極掌握業者遭遇問題;加速辦理認定、併聯及簽約等審查作業並已縮短審查時程,如能源局已動員加速處理認定案件審查,台電公司已責成各區營業處副處長成立再生能源任務工作小組,列管追蹤申設案辦理情形,確實管控申設案件於既定時程15-25工作天內完成併聯審查;相關規定持續鬆綁並簡併相關申請書表,如放寬併聯限制、簡化併聯審查申請書件為4頁,工程圖說為2-8頁,共計約6-12頁;有關租用台電公司計量電表,僅計收計量躉售度數需裝設之單向計量瓦時表及變比器之租費,其餘部分將由台電公司自行吸收。相信透過這樣的努力,對於再生能源發電併聯、簽約將可更為迅速順利,加速再生能源申設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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